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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〡案例三:私设“小金库”

2023年12月18日 13:35        点击:[]

2017年初至2021年底,某局采取将房租等收入不入帐等手段,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金额共计21.9万元。


违反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19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七条“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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