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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赞助费”现象不容忽视

2012年08月28日 17:16        点击:[]


  近几年来,我们在对一些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这些单位每年以各种名义支付名目繁多的“赞助费”,赞助对象大都是一些职能部门。“赞助费”的名目主要有几种:一是赞助“经费”,一些执法部门向单位收取少则1千元,多则几万元的“办公经费”。二是赞助“观礼费”,比如单位挂牌费、会务费、大楼落成等,金额从几百元到一万元不等。三是赞助“管理费”,像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每年均收取几千到上万元不等的管理费。四是赞助“节日庆典费”,像“六一”儿童节、艺术节、文化节等各种庆祝活动,这些“赞助费”累加起来相当可观。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政府部门的摊派、搭车收费和利用职权收取赞助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年16号)第三款就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者外,不准收费。”及第四款关于“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收取〈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和〈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所禁止的费用,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然而一些地方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执法部门的“官僚”思想着祟,法制观点淡泊。你不给我赞助费,我就想方设法去检查、罚款,让你吃不了兜着走;二是有些单位甘愿向主管部门、执法部门提供赞助费。因为,这些企事业单位为了本单位经济利益,工作中避免不了或多或少地存在违规甚至违法现象,为了应付执法部门的检查,以小额的赞助费避免大额的违规罚款就成为了一种“默契”,这也符合现代经济学“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如何才能够斩断一些职能部门乱收赞助费的“黑手”?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使用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由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财政票据监制章,由行政事业单位领取、使用。它的使用范围很清楚:“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暂存、暂付款项、冲减经费支出等,填开其他内容无效。”只有加强结算票据使用的管理监督,才能够减少单位的不合法收入。二要增强单位主要领导的法制意识,使其明确赞助费的真正内涵是一种自愿性给予,在使用中应按赞助者的要求使用,发挥其最大的效用,把钱用在刀刃上。三要加强对执法部门的财务监督。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执法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发票合规性检查,让那些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其他单位的同时先严格要求自己,对乱摊派、索取赞助费等现象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四要增加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供给,满足其正常办公需要,杜绝其以此为借口,变相地对其他单位收取赞助费,以改进机关作风,促进其加强效能建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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