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局计算机系统及网络正常运行,确保软件及网络使用安全、规范,提高办公效率,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计算机软件是指安装在局机关及按规定分配给职工个人办公使用的计算机中的应用软件,本规定中的计算机网络,是指局机关的内网和外网。
第二条 计算机中心原则上对局机关计算机、软件和网络的配置提出意见,进行技术性把关,并负责软件和网络的维护、管理、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计算机设备及配件的采购、管理、更新、耗材、报废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按照局机关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数据分析平台的建设,由计算机中心与相关科室共同协商确定建设方案,并进行审查和论证,报局办公会审批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手续、招投标手续进行办理。
计算机软件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机关、科室和个人配备的办公电脑实行备案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计算机的日常维护与管理。遇有人员变动,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局机关配置的办公计算机原则上实行专机专用、专人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拆修、调换计算机硬件设备,不准擅自增删统一配置的计算机软件。
第七条 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用计算机,由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外设的清洁工作,严禁私自外借,严禁上班期间利用个人办公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 正在使用的计算机,应定期查杀病毒,及时升级操作系统补丁和防病毒软件。内网计算机严禁使用优盘、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设备,外网计算机严禁保存与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计算机运行出现故障,操作人员按照规定提出维修申请,一般性故障由计算机中心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排除,疑难故障或硬件故障根据保修期限由计算机中心联系电脑供应商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如涉及配件更换及办公耗材,由科室或个人申请办公室办理。
第十条 科室及个人应严格遵守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内网计算机必须安装中孚外联监控或天珣系统。严禁一机两用,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连入国际互联网等非涉密网。
第十一条 计算机设备因老化、陈旧、损坏等原因确实不能继续使用,需整机报废和处理的,应删除和安全相关的信息,严禁内部资料、文件等信息的泄露。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和报废按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定导致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故障、信息泄露等后果,或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除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外,其维修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网络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三条 计算机中心负责局机关内外网络的统一规划布局管理,并负责局域网的连通和权限设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机器设置、上网端口、IP地址。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杜绝内外网互联情况。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连接网络线路、设置任何网络设备和擅自更改计算机中统一设置的参数。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泄露机密、有碍工作开展、损害本局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稳定的信息和色情信息。
第十七条 各科室涉密信息和存储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八条 因违反规定人为造成计算机及网络损坏,及内部资料、文件等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机房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机房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计算机中心机房管理员负责。
第二十条 为保证机房设备正常运转,未经领导和机房管理员允许,不得擅自改动或移动机房内的电源、机柜、服务器等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机房仅限于计算机中心人员处理业务进入,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机房。如需进入,经领导批准后,由机房管理人员陪同进入,并严格遵守机房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带外来人员参观机房设备,禁止在服务器上演示、查询信息,收发电子邮件等。
第二十三条 未经计算机中心授权,严禁他人开关、操作服务器、交换机等各种网络设备。
第二十四条 因违反规定造成机房设施损坏等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算机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