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开发性金融和投融资平台的作用,我市近日出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成立各级联合监督检查组,建立联合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开发性金融贷款项目成为廉政贷款和阳光工程。 该办法规定,联合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各级政府与开发银行合作的各类投融资平台、辖区内国家开发银行的各借款单位、辖区内开发性金融支持的贷款项以及其他应被监督检查的主体。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地方的发展方向。二是涉地项目中的土地征收、征用是否合法合规。三是房屋拆迁等政策是否落实。四是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是否合规合法。五是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按照合同执行。六是投融资平台以及项目法人的运作和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七是法人代表的资质和行为是否合规等。联合监督检查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监督工作,部署监督任务,制定监督检查方案,通报监督情况,讨论相关问题,研究解决办法,落实整改措施。根据监督检查内容的不同,各级审计机关侧重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投融资平台以及项目法人的运作和财务管理、法人代表的资质和行为及其他相关内容的监督检查。 该办法强调,联合监督检查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起日常信息交流制度,以实现成果共享。国家银行结合贷款项目管理及时向审计、监察机关提供有关项目情况,审计、监察机关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日常监督中涉及贷款项目的检查结论和情况。必要时可建立被检查单位数据库和检查情况资料库,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提供执法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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