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公安局出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建设项目和经济合同三个审计实施办法,以此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公安系统整体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把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部门、直属单位及所属企事业、社团等单位中承担经济责任的所有正职领导干部纳入审计范围。审计项目包括任中、专项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国有资产、涉案扣押财物等的管理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或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企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纪、廉洁从政的情况等。办法要求政工、纪检、监察和审计等内设部门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同时,注重审计成果运用,把审计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四种情况,将审计结果装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监督、管理、使用领导干部的依据。 《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要求,全市公安机关所有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对投资规模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内审部门要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对标的和招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内容包括开工前、预算执行和竣工结算审计。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查各项审批及招标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审查拆迁、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等。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审查结算书及说明是否真实、全面、合法,工程量是否真实,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等。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全市公安机关价款在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内审部门签署审计意见并报领导签批后才能正式签订生效;超过100万元的,由审计、纪检、监察、装财等内设机构及履行单位联合审计。审计的内容包括主体、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当事人资料、合同标的及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完整性,合同文字表述的严密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与完整性。该办法要求,合同经办单位不按规定送审合同或拒不执行、采纳审计意见的,审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对未经审计或未采纳、执行审计意见的,财务部门将暂停付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该办法还对审计的程序、方法、职权与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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