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市审计局近日制定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对委托项目、中介机构资质、委托程序、审计质量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委托范围,防止盲目交办。为解决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该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改制审计;金融机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临时交办的信访查证和其他适宜委托的事项;必须完成审计组又确实无力完成的审计事项。 二是实行备案制度,严格审查资质。为防范审计风险,该办法规定,对受托中介组织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对拟授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具备依法成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是否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信誉,有无健全的内部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具有适应的执业资质和规模等相关条件。在实施项目委托时,只能优选在市局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形式上可采取招标或其他方式选定。 三是实行业务约定,规范委托程序。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各业务科室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应在审计方案中注明,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和具体意见,注明委托的中介机构名称、时间、人员、预计费用等内容,待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委托科室应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书面业务约定书(委托合同),受托中介机构应签字盖章,保证质量,承诺应负担的责任。 四是严格受托责任,防范审计风险。该办法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应对提交的审计报告负责,审计组也可以此作为基础材料使用。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有关业务科室应就拟定的处理处罚事项到被审计单位核实,由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证明材料,然后再下达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组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审核意见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 五是加强检查监督,严控审计质量。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委托科室负责监督受托中介机构按合同和审计机关要求完成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法制科在进行审计项目复核时,可视情况抽查或复审项目质量,并审核有关科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业务执行本规定情况。在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时,应重点检查其实施的委托审计事项,以及审计机关利用社会审计成果的审计项目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是严明委托纪律,强化责任追究。该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审的各项规定,不准利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社会中介机构的提成、返还、奖励和证券礼品。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