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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三个方案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012年08月29日 09:01        点击:[]


  近日,我市立足实际,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三个方案,分别对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评价、责任界定、组织与分工、工作要求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提升审计质量和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所在的部门单位及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的二级单位为必审单位,审计的资产量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分别不低于70%和60%。审计期间原则上为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期间,任职时间较长的一般重点审计后3年或最后一届任期。审计的内容包括财政财务收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重大经济决策、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等情况。审计评价要遵循全面性、客观性、公正性、重要性和发展性原则,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做到明确、具体。
  《高等院校、技校和中小学校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规定,所属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抽审面不小于40%,审计的资产量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不低于60%。要在审计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乱收费、基建及债务风险等问题。审计的内容包括收入、资金管理使用、学生经济补助政策落实、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资产负债结余、对外投资及校办产业、个人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从正反两方面客观评价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明确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规定,审计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60%,审计期间原则上为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期间,任职时间较长的重点审计后3年或最后一届任期。审计的内容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重大经济决策、绩效、经营合法合规性以及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运用会计信息质量、企业资产质量、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等指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界定其应负的直接、主管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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