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提高投资效益,最近,市政府出台了《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将“公开透明”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着力构筑起审计监督平台。 一是审计主体公开透明。该办法指出,市审计局是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是审计范围公开透明。该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三是审计方式公开透明。该办法强调,审计机关应当将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对其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可以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对成立指挥部的项目,审计机关实行派驻审计,独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是审计内容公开透明。 该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从立项、招标投标到竣工决算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在项目开工前,对其前期准备工作和资金运用、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等进行审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在项目完成后,对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同时,将绩效审计贯穿于审计全过程,重点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五是审计程序公开透明。 该办法要求,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实施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主要被审计单位,根据需要,可追加项目有关单位为被审计单位。跟踪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参加重要的工程建设三方例会,有计划的进入现场,了解、熟悉或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好记录、拍照、录像等基础性工作。实施审计后,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结果。跟踪审计人员巡视现场发现违规、违约时,应及时口头制止,随后应视情况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并下达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建议书或审计决定。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机关审核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手续。 六是处理处罚公开透明。 该办法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具备相应资格、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违反规定多收取建设资金、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未经批准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勘察、设计单位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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