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政府审计工作的监督力度,完善人大审计工作监督制度,日前,郯城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决定》明确了县人大对审计工作的四项监督范围,主要从健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规范监督程序和重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结果的运用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决定》指出,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情况,政府应当每年按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提交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报告草案,政府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本级政府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
《决定》要求,要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审计问责机制、跟踪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聚焦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在政策制定、制度执行、责任落实等环节整改落实,推动审计问题的源头治理、审计整改质效的提升。
《决定》强调,要从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审计监督与预算安排和政策完善挂钩机制、审计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协同机制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督结果运用制度,推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运用,强化人大监督工作力度。
《决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有利于推动基层审计工作的自我革命、自我提升,促进文明审计、依法审计、廉洁审计的全面建设,扎实推进审计各项工作高质量开展。
(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