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沂水县财政局采纳审计建议,出台《沂水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等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近年来,沂水县审计局在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很多单位将2000年左右建造的职工住房早已按照房改价或市场价出售给单位职工,按照规定办理了产权移交手续。但是一直在固定资产中核算,未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销其账面价值,造成国有资产失实。
县审计局将该问题移送县财政局后,县财政局高度重视,积极采纳审计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沂水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县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并从国有资产审批管理、处置管理、收入管理、账务处理及产权登记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出台,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孙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