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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2013年5月1日印发的《临沂市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临办发〔2013〕9号)进行修订,并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形成新的《临沂市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需要。开展修订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的新举措,是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政治功能的制度保障,对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依法用权、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推进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本次修订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等文件精神,紧扣我市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村居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
三是健全完善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需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审计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要求,我市2013年制定《临沂市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一些内容与审计实践不相适应。必须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定位,在深入总结我市经验做法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基本制度。
二、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着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修订工作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定位,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依规依法修订。注重与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衔接,继承创新、破立并举,坚持规范完善,体现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专业性、实践性。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研究解决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吸收2013年实施办法行之有效的内容,围绕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突出审计重点,明晰审计边界。四是坚持客观公正评价。根据不同类型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责特点,明确评价标准,客观审慎定责,将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要求落细落实。五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0章66条,各章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五条,共5条。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性及修订的政策依据,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定位,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内涵,明确审计对象,强调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六条。回答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详细分类,包括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主要负责人和村居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组织领导,第七至十二条,共6条。明确了组织协调机制,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实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年度考核制度。
第四章审计项目管理,第十三至二十三条,共11条。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明确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程序,明确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
第五章审计内容,第二十四至二十九条,共6条。明确审计内容基础和重点,分类细化审计内容,进一步厘清经济责任审计边界。
第六章审计实施,第三十至四十八条,共19条。明确审计实施主体,强调了“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期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实施,调整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程序,明确结果反馈制度,调整审计对象救济途径。
第七章审计评价,第四十九至五十五条,共7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调整责任类型,进一步明确审计评价要求。
第八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五十六至六十一条,共6条。明确审计结果运用总体要求,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审计整改责任。
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六十二至六十四条,共3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并列举5种情形。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五至六十六条,共2条。对相关内容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