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 |
审核事项 |
审核内容 |
一、审计实施方案方面
|
1.应编制未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
2.实施方案审计目标不明确、不具体;审计实施方案不够全面,重点内容有漏项;审计内容过于简略,重点事项无实施步骤和方法;审计组成员分工不细化,进度不明确。 |
3.审计实施方案照搬工作方案或其他项目方案。 |
4.审计实施方案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或编制、调整未按规定审批(参见国家审计准则第78-80条)。 |
5.其他审计实施方案中存在的问题。 |
二、审计证据与审计记录方面 |
1.对方案中确定的审计事项未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应审计未审计;或对问题取证浅尝辄止,未采取必要审计措施查深查透,导致应发现未发现问题或应排除未排除风险隐患。 |
2.调查了解记录或审计工作底稿应取得未取得原始证据或原始证据不足,或与证据之间不对应且无交叉引用关联关系的说明。 |
3.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组长复核或复核意见不规范、不准确。审计证据未按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审计人员也未说明原因。 |
4.审计工作底稿或编制的审计取证单要素不全,编写不规范;数据计算有误,有的数据缺少计算过程;对事实表述不清(参见国家审计准则第84、106、107条)。 |
5.未编制调查了解记录作为实施方案的依据,或调查了解记录内容不完整(参见国家审计准则第104条)。 |
6.一份审计工作底稿包含多个审计事项。 |
7.其他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审计结论性文书方面
|
1.审计项目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
2.审计报告未如实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 |
3.审计报告的评价意见与事实、问题矛盾,或对超越审计范围的事项进行评价。 |
4.审计报告对问题事实表述不清晰。 |
5.审计报告对问题定性不准确。 |
6.审计报告对问题应提出未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或应下达未下达决定书。 |
7.审计报告对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合实际,或对已整改问题重复处理并下达决定书。 |
三、审计结论性文书方面
|
8.审计发现的应移送的问题未移送处理。 |
9.审计决定书中对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超越审计权限,如引用审计机关非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对非财政财务收支事项下达审计决定处理、处罚。 |
10.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应定责的问题不认定责任,或认定责任不当(参见“两办”规定第34-37条及实施细则第25-27条)。 |
11.审计报告对问题未引用定性、处理法规或引用不完整、不适当。 |
12.审计决定书中未告知救济途径或告知救济途径不当。 |
13.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要素不全,文书格式不规范,或引用审计依据错误;数据计算有误,或数据单位不当;审计建议与发现的问题不对应,对未发现问题事项提出建议。 |
14.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认定未表述定责理由。 |
15.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
四、审计程序方面
|
1.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参见审计法第38条和国家审计准则第56条)。 |
2.审计报告未依法征求意见(参加国家审计准则第137条)。 |
3.审计结论性文书未按规定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未经专职审理机构审理;未经审计组长、部门负责人复核;报告(征求意见稿)起草前未经审计组集体讨论。 |
4.在审计实施工作量超过60人日(不含外聘)的情况下,审计结论性文书反映问题不超过2个。 |
5.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无被审计对象述职报告。 |
6.聘用中介机构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审计结果未审核。 |
7.符合听证条件的未依法履行听证告知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或封存被审计单位资料资产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
8.审计组对反馈意见是否采纳未说明或说明不完整;对超出法定时限反馈未作说明。 |
9.审计组未取得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
10.审计通知书或审计征求意见书法规依据引用不正确,或文书格式不规范。 |
11.缺少重要事项记录,或重要事项记录上无相关人员签字或无相关单位公章(含送达回证)。 |
12.有关文书资料或重要事项记录的时间顺序颠倒。 |
13.其他违反审计执法程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