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平邑县审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了《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提升审计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一是明确了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具体表现。《办法》对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归纳概括为9种具体表现,即:违反规定不按执法程序进行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袒护包庇被审计单位问题或审计处理处罚不到位的;审计处理处罚失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发生行政复议,经复议后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审计机关败诉的;应移交司法、行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案件故意推诿拖延的等。 二是确立了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应坚持四个原则,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责必究;法律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三是规定了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措施。对发生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或者大会检查,定出改正措施;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检查,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违反廉政纪律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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