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审计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近日,市审计局出台了《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审计处罚的范围、种类和程序等作了全面规范。 一是明确了审计处罚种类。审计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具体分为5个种类,即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二是明确了行使审计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行使审计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主体合法、处罚法定、先处理后处罚、一事不再罚、法不溯既往、过罚相当和处罚公开的原则。同时,应当遵循依法必须处罚的,应当给予处罚;初犯从轻、屡犯从重;可予处罚、可不予处罚的,以整改为主,一般不予处罚等8条规则。 三是明确了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类别。对被审单位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7类行为,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对屡查屡犯、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等10类违法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是明确了审计处罚的程序。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处罚,由局机关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并在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时,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做出国家规定需告知听证的处罚金额的,尊重当事人要求,依法举行审计听证会。 五是明确了执法过错责任。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标准和时限,相关职能科室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各环节职责,对因行使裁量权不当,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以及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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