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共八章六十六条,主要对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从计划编制、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审计档案、审计质量等审计业务全过程予以规范。
本市范围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保持职业谨慎,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规程》的出台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也是全市内部审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推动全市内部审计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